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财政票据的组成部分,是单位开展财务活动的财务凭证,适用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及单位与个人发生暂收暂付结算业务时开具的专用凭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凭证使用。
二、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单位业务需要,制定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使用项目表》(见附件2),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使用项目进行了归类,确定了项目名称。其中,通用项目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专用项目适用于特定单位。符合管理规定的往来业务,直接选择使用项目填列,不再申报审批。
单位有特定需要,新增使用项目的,应填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申请表(见附件3),经同级财政、税务门批准后使用。
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单位,原录入的往来项目与管理规定不符的,应停止使用,并从系统中进行相应调整。
三、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餐饮业务收费、对外服务设施收取的住宿费;
(二)工程、服务项目承包收取的承包费;
(三)非公益项目合作经费、课题费;
(四)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的考试考务费、项目评审论证费;
(五)国有资产处置、残值收入;
以上项目应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六)单位内部资金划拨,直接使用银行结算凭证入帐;
(七)单位内部差旅费借支、共用物品损坏赔偿费,使用单位财务收据入帐。
四、各州(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资金往来项目,以满足单位业务需要。要认真贯彻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票据使用行为。
附件: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