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8 点击数: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两个项目开具。

二、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两个项目开具。

三、上述两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可使用税务发票或自制收据。

上述票据仅作为个人保存备查收据,不作为报销凭证。本通知自20199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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