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2396196827.com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9-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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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www.2396196827.com 大学学生管理协议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校园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游泳安全教育和其他安全教育。

第三条 学校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对学生适时地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必须自觉学习安全知识,主动接受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各类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增强对自身、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自觉履行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www.2396196827.com 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校园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实习和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www.2396196827.com 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第六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私藏和使用火药、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违禁物以类聚品,违反者视情况按治安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注意安全,不得攀越校门、围墙、窗户和栏杆,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栏、廊道护墙上或在其附近进行嬉闹、推挤、倚靠等不安全行为;禁止用哑铃、家具、石块等重物在高处压晾衣服和棉被等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维护宿舍安全。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留宿人要遵纪守法,离校时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严禁留宿异性。
   
第九条 学生要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不得在宿舍楼焚烧废弃物;不得使用蜡烛、煤油炉、煤气灶、酒精炉、液化炉、木炭炉等明火用具;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棒等电热器;不得私拉电线及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和开关;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十条 学生必须自觉加强宿舍财物管理,离开宿舍应随手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重要证件等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现金数额适当。
   
第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乱扔酒瓶、饮料瓶或其他物品等,以免伤害他人和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和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无火警状态下,严禁随意移动或使用、损坏各种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学生要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患病应及时就医。凡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经休学仍无法治愈的学生,要按规定办理退学;被退学的学生必须由其监护人在一周内办完相关手续并领回。
三、校外活动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必须报二级学院审批,送安全保卫处备案,谁组织谁负责。集体活动组织者要有序组织,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单独外出活动,在上课期间要办理请假手续,节假日必须把去向告知班干部或辅导员,要严格遵守法规和注意自身安全。回校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上课期间外出活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校的要及时告知辅导员。
   
第十六条 学生外出实习,要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各项纪律和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和不利于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在校外用餐时,要讲究文明礼貌,注意饮食卫生,不得酗酒闹事,在晚上1130分前必须返校。
四、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与安全法规。假期往返学校,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不搭乘无牌证或违规超载车辆;现金、重要证件、行李物品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失窃,防止上当受骗。在校期间外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过往公路要按规定走人行道或其它安全通道。
五、游泳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游泳必须到正规管理的游泳池,要注意安全,服从管理。游泳前要做充分准备,不得在水中嬉闹或擅自进行跳水等危险运动;不得私自到没有规范管理的游泳池或水库、江、河中游泳。
六、其他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申请走读或在校外住宿的,应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并出具父母单位证明,班级、二级学院审批后报请学校领导批准,最后送学生处备案。经批准走读或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参加学生集体活动;走读或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其在校外的非集体组织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个人负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打工或从事其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报二级学院批准,在校外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严禁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其他场所进行非法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或已被学校退学处理不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的,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滞留在学校的,以及节假日期间在校外发生意外的,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七、事故处理及责任区分
   
第二十三条 当学生生命安全、集体和个人财产面临严重威胁或发生重大损失时,知情人要立即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地方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人员要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消除隐患,保护现场,同时做好稳定工作,恢复秩序,并积极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凡因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和本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对自身造成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集体、他人财物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对自身、他人都造成伤害或对集体和个人财物都造成损失的,由所有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按照《www.2396196827.com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校纪校规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和非学校责任的意外伤亡,学校概不承担医药、医疗费和丧葬费。
   
第二十六条  非学生本人责任或非学生完全责任而发生意外死亡,学校负责丧葬费,并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其他补助。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其事故处理和责任区分未尽事宜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成人教育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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