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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业政策
2016-03-18 17:06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4〕212号)

补偿范围: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公益林。天保工程区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纳入国家天保二期森林管护补助,不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补偿标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15元;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安排5元管护费。

办理程序:每一年度,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将补偿基(资)金逐级下达到县(市、区),由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地块、责任区、管护措施和补偿对象组织实施。

2.新一轮退耕还林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西部〔2015〕46号)

实施范围: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500元,分三次下达,其中第一年补助80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种苗造林费300元/亩,中央财政专项投资现金补助500元/亩,第三年现金补助300元/亩,第五年现金补助400元/亩。

3.退耕地还林补助

2014年我省原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已经补助到期,国家不再补助,现只有完善政策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9号)和《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云财农〔2008〕190号)等文件。

补助期限和范围: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对象和标准:实施退耕还林退耕户,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补助范围: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技术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集中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补助对象:以退耕还林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农村能源建设(沼气池中央专项资金1000元/口,省级财政补助1000元/口;节柴炉专项资金补助100元/眼、太阳能1000元/户、微小水电机1000元/台、薪炭林建设100元/亩),后续产业发展种植业120元/亩,退耕农户就业创业技术技能培训200元/人、补植补造100元/亩。

5.陡坡地生态治理生活费补助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52号)及《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陡坡地生态治理相关政策的通知》(云林联发﹝2015﹞2号)

实施范围: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江河两岸、城镇面山、公路沿线、湖库周围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15-25度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范围外25度以上的陡坡地进行退耕还林。

补助标准:省级陡坡地治理工程省财政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300元/亩,现金补助1200元/亩。资金分三次兑付,第一年每亩补助800元/亩(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300元/亩)、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亩、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亩。种苗造林补助300元/亩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现金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兑现方案直接兑现给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的林权所有者。2012、2013年已实施的陡坡地生态治理工程按原政策补助标准执行。

6.森林抚育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

补贴范围:当年有该项目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实施森林抚育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林业职工和农民。

实施对象:幼龄林和中龄林。其中: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非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级国家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补贴标准:非天保工程区的的补贴标准为100元/亩,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的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7.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云南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农〔2011〕104号)

贴息对象及范围:

①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②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③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

④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贴息率: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为2%。

贴息期限: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8.国家林木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

补贴对象及范围:经过国家批准的5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及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

补贴标准:①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分别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分别补贴100元。②良种苗木培育补贴标准:除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平均每株良种苗木补贴0.2元,由省级根据不同树种苗木确定补贴标准。

9.国家造林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

补贴对象: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或迹地进行人工更新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

补贴标准: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10.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核桃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1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9〕44号)、《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木本油料基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林联发〔2010〕47号)。

扶持对象:发展木本油料产业的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社和个人补助标准:核桃基地建设100元/亩,油茶、澳洲坚果、美国山核桃基地建设200元/亩,核桃提质增效150元/亩。

11.省级农村能源补助资金

政策参考:《云南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2〕57号)及《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法策〔2011〕12号》。

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农村节柴改灶300元/户、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推广项目1000元/户、病旧沼气池改造1000元/户(2015年起不再安排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

12.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补偿对象和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1)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3)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4)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补偿标准: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款购买保险,补偿标准按合同约定。

13.森林火灾保险

政策依据:《中国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49号)、《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森林火灾保险方案的通知》(云林联发〔2011〕38号)等。

范围和期限:云南省内一年一保。

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森林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及森林火灾施救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被保险林地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平均成本确定,每亩400元。保费为0.4元/亩,保险费率为1‰。

保费补贴标准:公益林由财政统一全额承担;商品林财政承担85%,林业经营者承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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