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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2396196827.com 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0-03-05 17: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普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普财行201411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细化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云财行2016181号)、《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聘(含非固定编制、外聘、返聘)的教职员工、与学校有业务合作、科研合作关系的临时工作人员、协作办公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按《www.2396196827.com 干部国内出差管理规定(试行)(普院20162号)执行》。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的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的,超支部分及绕道费用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校领导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舱,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舱,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省内出差,中层副职(副处)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任务紧急或情况特殊需乘坐飞机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其余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所有人员均可乘坐飞机。

(三)学校鼓励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公务活动不允许自驾。为确保科研人员便捷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在科研活动中自愿使用私家车的,本人事前须在出差审批单中承诺自行承担自驾车风险,学校不承担与自驾车可能引起的任何相关责任。自驾车凭出差期间的过路费和油费,按不超过至出差目的地的汽车运营票价内据实报销交通费。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活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等服务费用。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出差人员报销的公务机票购买,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采201517号)要求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一)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执行(详见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二)赴省内出差的,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省级人员每人每天900元,校领导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80元;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省级人员每人每天900元,校领导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内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机场至驻地的交通费包括在市内交通费内,不得另外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凭会议通知或会议证明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及在途期间差旅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规定食宿自理的,须持有会议举办单位“食宿自理”的证明,会议及在途期间均按照差旅费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从事科学研究及教学实习实训等到基层工作人员,其差旅费处理办法如下:

(一)在途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勤期间: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住宿如有接待单位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如无接待单位,凭票在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分时段计算:

1.10天以内(含10天),按正常差旅费规定报销。

2.10天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0元。

3.在本市区带学生野外实习当天往返,中午不能回家就餐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补助费30元。

第二十四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各种工作队以及挂职锻炼等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此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本市区学习的,学习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本市区以外学习的,学习期在10天以内的按差旅费报销;学习期在10天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补助费50元,住宿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刷卡单据及住宿票报销(教师进修、访学、攻读博士学位,限住学生公寓,每年住宿费在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全日制学生到普洱市以外参加各种比赛、活动出差的,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及住宿费标准按其余人员执行,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在规定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出差驾驶车辆,出差期间驾驶补助每公里0.2元。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九条 城市间的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机票、船票、车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除出差到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地方外,出差人员出差住宿费用必须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无公务卡刷卡凭条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返校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二个月内不报销的差旅费自理。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船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且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按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出差当天往返且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赴县级以上(含县级)出差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赴县级以下(乡、镇、村)出差无住宿发票,且不能提供出差目的地相关单位开具的出差人员没有转嫁食宿费等差旅费用证明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科研及实践教学活动差旅费有相关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无相关规定的统一执行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乘座飞机及自驾车用机票、油票、过路费抵车票的,报销价格统一为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官方公布价格。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要求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                

第三十五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纪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发生飞机票、车票、船票、住宿票遗失的,必须取得原票据出具单位证明(证明须加盖票据出具单位公章,注明所乘航班、车次、船次、时间、金额等票据内容,住宿票还须附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附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七条 机票改签、退票发生的费用,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www.2396196827.com 差旅管理办法》(普院2014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普院发〔2020〕13号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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